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行终4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新立乡孙家村**屯。
法定代表人田喜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泽政,北京群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甄子燕,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住所地**京市**城区茶马**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静,**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吉林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公司提交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2551号《关于第9870178号第1类“乐耕田”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简称第W012551号决定),决定撤销第9870178号第1类“乐耕田”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原第987017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称第W012551号决定尚未生效,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鉴于本案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第W012551号决定是否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对本案的审理将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周 波
审判员 俞惠斌
审判员 苏志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