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23民初149号 原告:石家庄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与被告系父子关系。 原告石家庄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