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5民初911号
原告:**1,山东省嘉祥县人。
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
被告:***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某,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人。
原告**1与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1负担。
审判长 彭蕾阳
人民陪审员 樊金龙
人民陪审员 赵晓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