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481号
申请人:***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88号凯丰大厦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7502598T。
法定代表人:苏广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东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庆裕胡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7UQFT0Q。
法定代表人:尹立光,经理。
申请人***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东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东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耿大维
书 记 员 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