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23民初149号
原告:石家庄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与被告系父子关系。
原告石家庄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