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1民终1280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一建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孜县邦堆乡圣地农牧民施工队,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投资人:***,男,1965年3月8日出生,藏族,经商,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一建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一建司)因与被上诉人达孜县邦堆乡圣地农牧民施工队(以下简称达孜邦堆乡农牧民施工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2023)藏0104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西藏一建司提交玉雄公司与***签订的《达孜县新仓村基层政权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的说明》,拟证明***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亦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本院提交拉萨市达孜区玉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及达孜县邦堆乡农牧民施工队出具的《说明》。其中,《***》载明“达孜县邦堆乡农牧民施工队:兹有本公司拉萨市达孜区玉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用贵公司资质,于2017年4月20日承建的达孜县基层政权***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目前已全部竣工验收完毕,……。”《说明》载明“村综合服务建设项目17个村委会建设中的新仓村和***从开工到竣工所有工程项目全部都是由拉萨市达孜区玉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建设,与圣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即达孜县邦堆乡农牧民施工队是否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还需进一步查明。为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之规定,此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2023)藏0104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藏一建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92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桑***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拉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