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一建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2民初806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藏族,日喀则仁布县人,打工西藏仁布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罗布,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达卓玛,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2820W。
法定代表人:朱祖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旭,男, 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山西省柳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保,男, 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219665250X。
法定代表人:雷冠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乐,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王帅,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胥执燕,男, 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打工,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西藏天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胥执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84元,减半收取计1240.4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卓玛次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次  白
书  记  员   达瓦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