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524民初97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察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察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732933977。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80号翔园大厦6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守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59803K。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1204C。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南大街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桓悦工贸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工程公司)、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合矿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桓悦工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汕头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澄合矿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1479090.62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3年12月22日为8376427.69元);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鉴定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0090063.37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15日,汕头工程公司(曾用名: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澄合矿务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汕头工程公司承包“金水小区高层住宅外墙保温及外立面装饰工程。涉案项目实际由原告施工完毕,施工过程中原告主要和***、***二人进行工作对接,且已付工程款均由桓悦工贸公司、***、***转给***。经核查,澄合矿务局被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持股100%的一人股东。截至目前,案涉工程原告已配合被告进行结算完毕,被告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工程款,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桓悦工贸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起诉。桓悦工贸公司与案外人西安金裕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金裕建材公司”)就金水小区高层住宅楼外墙外保温工程,于2012年9月25日签订了《外墙外保温(涂料型)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概况、合同价格、工程质量及材质要求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涉案工程的合同主体为桓悦工贸公司和金裕建材公司,***仅系金裕建材公司的股东和现场负责人,而并非合同一方主体,其以自己名义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2、***所起诉的事实不清,工程款计算缺乏依据,应当驳回。桓悦工贸公司与金裕建材公司所签订的《外墙外保温(涂料型)施工合同》第二条第1款合同价格之约定:“合同单价按综合单价135元/㎡计算,包含保温板、纤维网格布、抗裂砂浆、涂料等辅助材料及人工费用”。***已自认付给金裕建材公司工程款12275240元。***起诉时主张欠付工程款为21479090.62元,在证据交换中又变更为10090063.37元,但其并未提供桓悦工贸公司与金裕建材公司确认的(除B20#、B21#楼外)工程总量,及约定的吊篮和运费完整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无法确认已产生的工程款总价。因此其诉请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辩称,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系金裕建材公司承建的外墙外保温(涂料型)施工项目,原告***的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同时***已向其代表的金裕建材公司给付完相应款项,故本案与***无任何法律关系,***亦无需承担责任。首先,《外墙外保温(涂料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为金裕建材公司和桓悦工贸公司,合同中明确载明原告***为金裕建材公司的负责人,原告个人无法直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起诉该合同的发包方及其他主体。2012年9月25日,恒悦工贸公司与金裕建材公司就合阳县金水小区外墙外保温项目签订《施工合同》,***为负责人。该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双方公司盖章捺印,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行政法规,此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案涉合同的主体明确清晰为桓悦工贸公司和金裕建材公司,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同时,结合证据交换质证环节���原告自身举证的西安浩泰吊篮开发有限公司《吊篮月租金结算单(吊篮租金欠付凭据)》亦明确显示金裕建材公司为其吊篮租赁的承租主体,原告本人也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认可其金裕建材公司的承租主体地位。原告微信发送的支付明细中2012年8月28日100万和2012年10月25日15万的两笔款项的支付方式也为金裕建材公司,表明其认可金裕建材公司的案涉项目承包主体地位,故该结算单、上述的《施工合同》和支付明细三者间互为印证,形成闭环,更为证实金裕建材公司的承包主体资格。金裕建材公司仅在洽谈阶段介入的说法无法就该真实生效受法律保护的生效合同进行全然抗辩。其次,原告代表的金裕建材公司已领走款项12089000元,不存在任何迟延给付行为。 汕头工程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涉案金水小区高层住宅外墙保温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桓悦工贸公司向人民法院递交的《外墙外保温(涂料型)施工合同》以及桓悦工贸公司的陈述,涉案金水小区外墙外保温项目系桓悦工贸公司分包给金裕建材公司的,分包合同由桓悦工贸公司和金裕建材公司签订,合同中加盖的系桓悦工贸公司和金裕建材公司的公章,桓悦工贸公司和金裕建材公司系该合同主体,***仅作为金裕公司的负责人签字。且经汕头工程公司查询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得知,原告系金裕建材公司的股东,占股40%,亦能说明原告代表金裕建材公司与桓悦工贸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其并非实际施工人。原告虽称其参与了涉案项目的施工,但是原告并未提供其与桓悦工贸公司或者金裕建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作为金裕建材公司股东,原告曾经参与涉案项目施工不等同于原告系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如若是金裕建材公司将其从桓悦工贸公司分包过来的工程再次转包给了原告,原告更不应起诉汕头工程公司和发包人。2、汕头工程公司并非本案分包工程的合同主体,无论是原告还是原告所在的金裕建材公司,均无权要求汕头工程公司支付其工程款。不管是原告还是原告所在的金裕建材公司,都非常清楚,其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桓悦工贸公司,其与***既未建立过任何合同关系,也未收到过***支付给其的款项,双方也不存在任何交易。与其履行合同的一直是桓悦工贸公司或其认为桓悦工贸公司的***、***。其只能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给付工程款。3、涉案工程系桓悦工贸公司借用汕头工程公司资质承包施工,汕头工程公司所收澄合矿务局支付的款项,均已全部支付给桓悦工贸公司,汕头工程公司无需向任何一方承担付款责任。根据汕头工贸公司与桓悦工贸公司签订的协议,汕头工程公司应在扣除税、费、管理费后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桓悦工贸公司。截至目前,汕头工程公司实际收到澄合矿务局处工程款30405000元,汕头工程公司已全部支付给桓悦工贸公司,故对于涉案项目,汕头工程公司无需向任何一方承担付款义务。即使原告系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汕头工程公司既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也不拖欠桓悦工贸公司或者金裕建材公司任何款项,原告无任何事实或者法律依据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汕头工程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 澄合矿业公司辩称,驳回原告对澄合矿业公司诉讼请求。本案被告澄合矿业公司和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上的关系,澄合矿业公司在2012年3月和汕头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结算涉案款项38571812.21元,已付35897988.27元,未付2673823.94元,未付工程款涉及合阳法院民二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费用,款项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完全履行合同,汕头工贸公司和澄合矿业公司的合同履行和原告没有关系,起诉澄合矿业公司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15日,桓悦工贸公司借用汕头工程公司施工资质,以汕头工程公司的名义与澄合矿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澄合矿业公司将案涉合阳县金水小区高层住宅楼建设工程的外墙保温及外立面装饰工程分包给桓悦工贸公司施工。 2012年9月25日,桓悦工贸公司(发包方:甲方)又将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施工,***以金裕建材公司(承包方:乙方)的名义与桓悦工贸公司签订《外墙外保温(涂料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金水小区高层住宅楼外墙外保温工程分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金水小区2、工程地点:合阳县3、分包范围:外墙外保温项目4、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各项组织管理(不包括节能验收、吊蓝的租赁、运输费)。第二条合同价格1、合同单价:所有外墙保温施工部位均根据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按综合单价135.00元/㎡计算,包含保温板(50mm,150kg/m3)、纤维网格布、抗裂砂浆、涂料等辅助材料及人工费用。2、如甲方设计和施工变更项目,其单价由双方协商后确定(见补充合同)。3、合同工程量为预算数量,竣工结算时以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为准。第三条工程质量及材质要求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质量标准和组织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将优良工程的目标分解到施工的各个环节,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控制。2、乙方须配备有经验的质检员1名,对所施工工程的质量进行管理、监督,配合甲方项目部专职质检员进行各工序的“三检”工作,落实项目部下达的质量要求和有关质量整顿工作。3、保温板:50mm厚,150kg/m3,界面砂浆、纤维网格布、抗裂砂浆等质量标准,需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及设计要求。第四条工程验收与保修1、工程施工达到过程验收和隐蔽验收条件的,乙方自检合格后提前一天报请甲方组织验收,经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或下一工序施工,并做好过程验收、相应验收记录。2、工程验收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如发现损坏,由责任人出资,乙方负责修复。3、保修期壹年,从竣工交付验收证明单次日计起。4、保修期内乙方无偿负责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的维修工作。第五条付款及结算1、合同签字盖章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的30%,作为材料预付款。2、材料进场后,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每交付一幢楼,甲方就支付该幢楼面积工程款的85%。3、保温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甲乙双方按时办理竣工结算,结算工作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天内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10%,5%是质保金(12个月后支付)。第六条双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责任和义务:(1)向乙方提供技术交底工作。(2)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材料堆放场地。(3)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及工作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对外协调工作,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干扰乙方正常的施工秩序现象的发生。(4)负责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按合同条件进行付款。(5)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托架所用角钢及防锈漆。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在开工前向甲方递交有关材料样品、检验报告。(2)负责已完成的工程成品的保护及施工现场内的材料严管、施工现场清洁、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场清、材料摆放整齐。(3)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其他单位已完工的工程或物品,如造成他方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第七条违约责任乙方对本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材料、施工事项、组织管理负责,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及标书所作的承诺,在施工中如发现有拖延工期、偷工减料、违反工艺、发生不安全事故等行为,屡次处罚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该合同落款乙方处加盖乙方公章,负责人处有***签名。 桓悦工贸公司与汕头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单位内部岗位责任承包合同书》,其中约定:一、甲方授权乙方为上述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上述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为使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甲方授权乙方从事甲方许可经营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验收、结算清算期间行使下列管理权力:1.1按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选聘合格人员组织项目管理班子,决定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管理班子人员须报甲方审批,必要时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辞退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1.2、代表甲方处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包括受书面委托签订工程的加工订货合同,但乙方经手洽谈的加工订货合同需经甲方审核并加盖甲方公章,甲方不承担合同责任。乙方经手的合同由乙方组织履行,如违约,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对外承担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损失(包括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1.3指挥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生产管理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二、乙方在行使本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权的同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2.1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实施对工程项目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管理;实现甲方的保工期、保质量、保安全、创文明、创优质、包成本的决策意图,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直接责任。2.3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下同)约定的各项条款,承担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甲方提出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完成、保证施工顺利进行。2.5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甲方领用“金水小区高层住宅外墙保温及外立面装饰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壹枚,但甲方有权视情况随时收回印章或委派专人管理印章,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印章押金按每枚壹万元由乙方缴纳甲方,工程竣工后(印章收回后)甲方凭收据及已移交还印章无息退还押金,严禁乙方私刻与甲方或工程项目有关的印章,否则,乙方除依法承担私刻印章刑事责任外,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2.8乙方作为工程负责人,是本工程项目质量及安全文明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乙方负责成立以乙方为首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成立以乙方为防火负责人的消防组,切实抓好消防工程,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2.10负责做好工人工资和材料设备及加工款项的结算清还工作。负责聘用员工的工资、社保、劳保等费用,并及时发放、缴交。如因工人工资及材料、设备款等问题引起上访、诉讼等,损坏甲方信誉,乙方除应积极处理清楚事件外,还应承担整个事项的上访,诉讼过程的费用,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六、其他条款:在完成上缴有关部门规定的各项税、费(含劳保费)后,乙方缴交甲方管理费标准为:合格工程的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2.0%,本工程项目应创渭南市文明施工工地;建设单位返还甲方的劳保统筹费用,按其50%返还给乙方(归乙方所有)。甲方财务部门有权在建设单位各期拨付工程款中按比例收取乙方应上缴管理费及各项代为扣缴的税费。 合同签订定后,***组织人、材、机依约进场施工,并完工交付。施工过程中,***主要和桓悦工贸公司工作人员***、***二人进行工作对接。***于2020年9月17日、2022年9月14日、2022年12月22日、2022年9月14日和2023年4月23日通过微信聊天形式与***、***就施工范围、完成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明细进行对账和确认。 2019年12月25日,案涉建设项目审核结算完毕。最终结算的工程量为97200.6平方米(110622.6平方米-B××号××平方米-B××号××平方米)。 经当事人确认,澄合矿业公司应付38571812.21元,向汕头工程公司已付35897988.27元(汕头工程公司认可30405000元;直接支付或代付桓悦工贸公司5492988.27元),欠付2673823.94元。 汕头工程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先后向桓悦工贸公司转付工程款28485901.11元(30414195.39元-100000元借款-1828294.28元)。 桓悦工贸公司通过企业账户,以及***、***账户向***已付工程款12275240元(其中,***账户12275140元,金裕建材公司账户1000000元)。 施工过程中,***还代付桓悦工贸公司运输岩棉板、挤塑板、泡沫板等材料的费用162400元。 根据***的申请,本院委托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对增项工程造价和吊篮租赁、钢管架及架板租赁、装卸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申请人已完工的“金水小区高层住宅外墙保温及外立面装饰工程”的增加及变更项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大写捌佰贰拾捌万肆仟壹佰贰拾玖元柒角捌分(¥:8,284,129.78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合计为人民币298,408.58元,养老保险合计为人民币290,829.34元)。其中1、第二遍网格布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捌万贰仟零捌拾肆元柒角肆分(¥:882,084.74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31,774.21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30,967.18元)。2、腰线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玖仟伍佰玖拾玖元柒角捌分(¥:159,599.78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5,749.06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5,603.04元)。3、托架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伍万叁仟捌佰贰拾贰元柒角叁分(¥:553,822.73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19,949.65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19,442.95元)。4、门窗收口收边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柒仟伍佰伍拾叁元贰角整(¥:527,553.20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19,003.37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18,520.71元)。5、滴水线安装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叁仟叁佰玖拾陆元肆角伍分(¥:153,396.45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5,525.60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5,385.26元)。6、飘窗板压光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零肆仟玖佰壹拾捌元玖角整(¥:404,918.90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14,585.87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14,215.41元)。7、外墙保温前抹灰施工造价贰拾玖万伍仟叁佰肆拾元伍角贰分(¥:295,340.52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10,638.67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10,368.46元)。8、炮楼、女儿墙、花架涂料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贰仟肆佰捌拾壹元壹角伍分(¥:1,002,481.15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36,111.09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35,193.91元)。9、外墙瓷砖下70mm挤塑板(含材料)增项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叁万柒仟叁佰壹拾玖元叁角肆分(¥:1,137,319.34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40,968.20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39,927.65元)。10、申请人为完成案涉项目产生的吊篮租赁、钢管架及架板租赁、装卸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陆万柒仟陆佰壹拾贰元玖角柒分(¥:3,167,612.97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114,102.86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111204.77元)。 ***系金裕建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40%。金裕建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司从未与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合阳金水小区《外墙外保温(涂料型)施工合同》,我公司也并未承包上述合阳金水小区任何施工项目。***个人承包行为与我公司无关,特此说明”。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澄合矿业公司基本信息、《签证单》、《工作联系函》、《单位工程月度(竣工)验收单》、《承诺函》、《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调查取证申请书》、《吊篮(吊船)租赁合同》、《吊篮月租金结算单(吊篮租金欠付凭据》、施工材料、人工、机械垫付凭证、外墙保温工程款支付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领条、代付费用凭证、收款证明、说明、《外墙保温(涂料)施工合同》、转账凭证、付款委托书、支付明细、领款记录、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挂靠协议(内部岗位责任承包合同书》、银行转账凭证、不再履职的函、承诺函、结算审计报告、流水清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系金裕建材公司的股东,其借用金裕建材公司的名义与桓悦工贸公司缔结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但金裕建材公司对该签约事实不予认可,结合工程款收款和结算主体基本上是***个人,且***实际履行案涉合同的事实,该施工合同主体实际为***和桓悦工贸公司,因***为自然人主体,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应为无效合同。据此,***是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桓悦工贸公司与汕头工程公司签订的内部岗位责任承包合同,虽名为内部承包合同,但实为挂靠施工合同。鉴于***与桓悦工贸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且系无效合同,又缺乏充分的权利外观,尚难以认定成立表见代理,据此,桓悦工贸公司应向***支付剩余工程款。汕头工程公司明知挂靠违法,仍借用施工资质,存在明显过错,应在未付桓悦工贸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责任。桓悦工贸公司以汕头工程公司的名义与澄合矿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主体实际为桓悦工贸公司和澄合矿业公司。澄合矿业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桓悦工贸公司,应为无效合同。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澄合矿业公司主张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对于欠付款数额认定问题,澄合矿业公司欠付款数额为2673823.94元;汕头工程公司欠付款数额为1919098.89元(30405000元-28485901.11元);桓悦工贸公司应付款数额为21568610.78元(合同内13122081元[97200.6平方米×135元]+鉴定的增项及吊篮费等8284129.78元+运输费162400元),已付***12275240元,欠付款数额为9293370.78元。参照案涉施工合同约定,资金占用利息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未证明竣工结算日期,酌定自结算审核报告出具之日的次日即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利息。***、***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并非与发包人澄合矿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故其无权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的诉责险保险费,并非必要支出的费用,不应予以支持。另***主张支付其劳保统筹费,因涉及其他相关主体辩论权的保护问题,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其可另案处理。综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9293370.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214940.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质保金1078430.54元自2020年12月26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未支付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1919098.89元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付款责任;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欠付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73823.94元范围内向***承担付款责任;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40元(原告预缴95539元、退还原告13199元),申请保全费10000元,鉴定申请费150000元,共计242340元,由***负担20000元,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22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