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民终1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1号国瑞城S5裙楼1至5层。 原审被告:海口嘉欣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5号百方大厦综合楼16层B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三亚森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新风路美丽之冠会馆。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4)琼0271民初8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载明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但上诉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且亦未申请减缓免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