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5民终1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80号翔园大厦6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守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察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察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原审被告: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南大街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桓悦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合矿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安桓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汕头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澄合矿业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桓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1.***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应驳回***的起诉。西安桓悦公司系与西安金裕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裕公司)签订的《外墙外保温(涂料型)施工合同》,金裕公司是合同相对方,***系金裕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非实际施工人。一审认定***系实际施工人错误。2.根据***的陈述,实际施工的范围与前述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单价以及材料费、人工费吻合,能够证明施工合同的真实性,金裕公司系经营外墙保温材料的企业,案涉项目使用的也是金裕公司的材料。案涉项目施工期间租赁的吊篮,系金裕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赁费。金裕公司授权***收款系其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西安桓悦公司系受金裕公司指示付款。3.金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虚假。***提出的保全保险费系金裕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微信缴纳,该事实与情况说明矛盾。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1.***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系在一审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之后,一审对此受理违反法定程序,该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2.案涉工程系固定单价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一审不应进行委托鉴定。 汕头工程公司辩称,汕头工程公司已将收到的全部工程款转付给西安桓悦公司,其不应对***承担付款责任。 汕头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撤销第二项;2.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汕头工程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一审认定汕头工程公司承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汕头工程公司与西安桓悦公司系挂靠关系,西安桓悦公司与金裕公司系分包合同关系,金裕公司与***系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及理解与适用,实际施工人仅能突破两层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本案中,***仅能突破金裕公司与西安桓悦公司的关系要求西安桓悦公司支付工程款,无权要求汕头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适用法律错误。2.汕头工程公司已付西安桓悦公司的工程款为30414195.39元,一审对该金额认定错误。根据汕头工程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能够确认已付款为30414195.39元,一审扣除2014年1月27日10万元、2014年11月20日1828294.28元错误。上述10万元虽名为借款,实际是支付的预付款。建工领域存在预付款冲抵工程款的交易习惯。1828294.28元已提供付款凭证,应予以认定。综上,汕头工程公司不存在欠付西安桓悦公司工程款的情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 西安桓悦公司辩称,认可汕头工程公司的上诉意见。 ***对西安桓悦公司、汕头工程公司的上诉共同答辩如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系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西安桓悦公司、汕头工程公司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案涉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实际施工费用均由***个人投入,已付工程款均由***个人收取。***、***因保温材料采购认识***,后三人协商将案涉工程交由***承包施工。施工过程中,***个人承担了案涉项目保温材料、水泥、涂料等主材费用,吊篮、钢管等设备租赁费用,人工劳务费及运输等项目成本费用。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2.金裕公司作出的情况说明自认从未与西安桓悦公司签订任何合同,***系实际施工人。汕头工程公司、西安桓悦公司欠付工程款属实,一审判决未加重其付款义务。3.汕头工程公司2014年1月27日付款10万元,该款项备注为借款,无转账记录,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2014年11月20日付款1828294.28元未有转账记录,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4.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应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对于合同范围内施工按照综合单价计算,对于合同变更项目,根据***的申请进行了委托鉴定,该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关于鉴定意见的异议,鉴定机构也进行了现场回复,一审征求意见时,西安桓悦公司未提出其他异议。 ***述称,认可西安桓悦公司、汕头工程公司的上诉意见。 ***、澄合矿业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被告立即向***支付欠付工程款21479090.62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3年12月22日为8376427.69元);***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鉴定费用均由五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五被告立即向***支付欠付工程款10090063.37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15日,西安桓悦公司借用汕头工程公司施工资质,以汕头工程公司的名义与澄合矿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澄合矿业公司将案涉合阳县金水小区高层住宅楼建设工程的外墙保温及外立面装饰工程分包给西安桓悦公司施工。 2012年9月25日,西安桓悦公司(发包方:甲方)又将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施工,***以金裕公司(承包方:乙方)的名义与西安桓悦公司签订《外墙外保温(涂料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金水小区高层住宅楼外墙外保温工程分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金水小区2、工程地点:合阳县3、分包范围:外墙外保温项目4、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各项组织管理(不包括节能验收、吊蓝的租赁、运输费)。第二条合同价格1、合同单价:所有外墙保温施工部位均根据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按综合单价135.00元/㎡计算,包含保温板(50mm,150kg/m3)、纤维网格布、抗裂砂浆、涂料等辅助材料及人工费用。2、如甲方设计和施工变更项目,其单价由双方协商后确定(见补充合同)。3、合同工程量为预算数量,竣工结算时以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为准。第三条工程质量及材质要求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质量标准和组织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将优良工程的目标分解到施工的各个环节,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控制。2、乙方须配备有经验的质检员1名,对所施工工程的质量进行管理、监督,配合甲方项目部专职质检员进行各工序的“三检”工作,落实项目部下达的质量要求和有关质量整顿工作。3、保温板:50mm厚,150kg/m3,界面砂浆、纤维网格布、抗裂砂浆等质量标准,需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及设计要求。第四条工程验收与保修1、工程施工达到过程验收和隐蔽验收条件的,乙方自检合格后提前一天报请甲方组织验收,经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或下一工序施工,并做好过程验收、相应验收记录。2、工程验收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如发现损坏,由责任人出资,乙方负责修复。3、保修期壹年,从竣工交付验收证明单次日计起。4、保修期内乙方无偿负责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的维修工作。第五条付款及结算1、合同签字盖章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的30%,作为材料预付款。2、材料进场后,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每交付一幢楼,甲方就支付该幢楼面积工程款的85%。3、保温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甲乙双方按时办理竣工结算,结算工作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天内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10%,5%是质保金(12个月后支付)。第六条双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责任和义务:(1)向乙方提供技术交底工作。(2)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材料堆放场地。(3)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及工作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对外协调工作,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干扰乙方正常的施工秩序现象的发生。(4)负责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按合同条件进行付款。(5)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托架所用角钢及防锈漆。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在开工前向甲方递交有关材料样品、检验报告。(2)负责已完成的工程成品的保护及施工现场内的材料严管、施工现场清洁、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场清、材料摆放整齐。(3)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其他单位已完工的工程或物品,如造成他方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第七条违约责任乙方对本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材料、施工事项、组织管理负责,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及标书所作的承诺,在施工中如发现有拖延工期、偷工减料、违反工艺、发生不安全事故等行为,屡次处罚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该合同落款乙方处加盖乙方公章,负责人处有***签名。 西安桓悦公司与汕头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单位内部岗位责任承包合同书》,其中约定:一、甲方授权乙方为上述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上述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为使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甲方授权乙方从事甲方许可经营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验收、结算清算期间行使下列管理权力:1.1按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选聘合格人员组织项目管理班子,决定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管理班子人员须报甲方审批,必要时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辞退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1.2、代表甲方处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包括受书面委托签订工程的加工订货合同,但乙方经手洽谈的加工订货合同需经甲方审核并加盖甲方公章,甲方不承担合同责任。乙方经手的合同由乙方组织履行,如违约,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对外承担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损失(包括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1.3指挥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生产管理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二、乙方在行使本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权的同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2.1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实施对工程项目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管理;实现甲方的保工期、保质量、保安全、创文明、创优质、包成本的决策意图,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直接责任。2.3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下同)约定的各项条款,承担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甲方提出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完成、保证施工顺利进行。2.5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甲方领用“金水小区高层住宅外墙保温及外立面装饰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壹枚,但甲方有权视情况随时收回印章或委派专人管理印章,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印章押金按每枚壹万元由乙方缴纳甲方,工程竣工后(印章收回后)甲方凭收据及已移交还印章无息退还押金,严禁乙方私刻与甲方或工程项目有关的印章,否则,乙方除依法承担私刻印章刑事责任外,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2.8乙方作为工程负责人,是本工程项目质量及安全文明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乙方负责成立以乙方为首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成立以乙方为防火负责人的消防组,切实抓好消防工程,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2.10负责做好工人工资和材料设备及加工款项的结算清还工作。负责聘用员工的工资、社保、劳保等费用,并及时发放、缴交。如因工人工资及材料、设备款等问题引起上访、诉讼等,损坏甲方信誉,乙方除应积极处理清楚事件外,还应承担整个事项的上访,诉讼过程的费用,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六、其他条款:在完成上缴有关部门规定的各项税、费(含劳保费)后,乙方缴交甲方管理费标准为:合格工程的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2.0%,本工程项目应创渭南市文明施工工地;建设单位返还甲方的劳保统筹费用,按其50%返还给乙方(归乙方所有)。甲方财务部门有权在建设单位各期拨付工程款中按比例收取乙方应上缴管理费及各项代为扣缴的税费。 合同签订定后,***组织人、材、机依约进场施工,并完工交付。施工过程中,***主要和西安桓悦公司工作人员***、***二人进行工作对接。***于2020年9月17日、2022年9月14日、2022年12月22日、2022年9月14日和2023年4月23日通过微信聊天形式与***、***就施工范围、完成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明细进行对账和确认。 2019年12月25日,案涉建设项目审核结算完毕。最终结算的工程量为97200.6平方米(110622.6平方米-B××号××平方米-B××号××平方米)。 经当事人确认,澄合矿业公司应付38571812.21元,向汕头工程公司已付35897988.27元(汕头工程公司认可30405000元;直接支付或代付西安桓悦公司5492988.27元),欠付2673823.94元。 汕头工程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先后向西安桓悦公司转付工程款28485901.11元(30414195.39元-100000元借款-1828294.28元)。 西安桓悦公司通过企业账户,以及***、***账户向***已付工程款12275240元(其中,***账户12275140元,金裕建材公司账户1000000元)。 施工过程中,***还代付西安桓悦公司运输岩棉板、挤塑板、泡沫板等材料的费用162400元。 根据***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陕西秦军国防工业工程建设监理所对增项工程造价和吊篮租赁、钢管架及架板租赁、装卸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申请人已完工的“金水小区高层住宅外墙保温及外立面装饰工程”的增加及变更项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大写捌佰贰拾捌万肆仟壹佰贰拾玖元柒角捌分(¥:8,284,129.78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合计为人民币298,408.58元,养老保险合计为人民币290,829.34元)。其中1、第二遍网格布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捌万贰仟零捌拾肆元柒角肆分(¥:882,084.74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31,774.21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30,967.18元)。2、腰线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玖仟伍佰玖拾玖元柒角捌分(¥:159,599.78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5,749.06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5,603.04元)。3、托架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伍万叁仟捌佰贰拾贰元柒角叁分(¥:553,822.73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19,949.65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19,442.95元)。4、门窗收口收边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柒仟伍佰伍拾叁元贰角整(¥:527,553.20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19,003.37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18,520.71元)。5、滴水线安装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叁仟叁佰玖拾陆元肆角伍分(¥:153,396.45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5,525.60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5,385.26元)。6、飘窗板压光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零肆仟玖佰壹拾捌元玖角整(¥:404,918.90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14,585.87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14,215.41元)。7、外墙保温前抹灰施工造价贰拾玖万伍仟叁佰肆拾元伍角贰分(¥:295,340.52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10,638.67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10,368.46元)。8、炮楼、女儿墙、花架涂料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贰仟肆佰捌拾壹元壹角伍分(¥:1,002,481.15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36,111.09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35,193.91元)。9、外墙瓷砖下70mm挤塑板(含材料)增项施工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叁万柒仟叁佰壹拾玖元叁角肆分(¥:1,137,319.34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40,968.20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39,927.65元)。10、申请人为完成案涉项目产生的吊篮租赁、钢管架及架板租赁、装卸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陆万柒仟陆佰壹拾贰元玖角柒分(¥:3,167,612.97元),此造价不包含税金及养老保险费用(税金为人民币114,102.86元,养老保险为人民币111204.77元)。 ***系金裕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40%。金裕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司从未与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合阳金水小区《外墙外保温(涂料型)施工合同》,我公司也并未承包上述合阳金水小区任何施工项目。***个人承包行为与我公司无关,特此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系金裕公司的股东,其借用金裕公司的名义与西安桓悦公司缔结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但金裕公司对该签约事实不予认可,结合工程款收款和结算主体基本上是***个人,且***实际履行案涉合同的事实,该施工合同主体实际为***和西安桓悦公司,因***为自然人主体,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应为无效合同。据此,***是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西安桓悦公司与汕头工程公司签订的内部岗位责任承包合同,虽名为内部承包合同,但实为挂靠施工合同。鉴于***与西安桓悦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且系无效合同,又缺乏充分的权利外观,尚难以认定成立表见代理,据此,西安桓悦公司应向***支付剩余工程款。汕头工程公司明知挂靠违法,仍借用施工资质,存在明显过错,应在未付西安桓悦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责任。西安桓悦公司以汕头工程公司的名义与澄合矿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主体实际为西安桓悦公司和澄合矿业公司。澄合矿业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西安桓悦公司,应为无效合同。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澄合矿业公司主张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对于欠付款数额认定问题,澄合矿业公司欠付款数额为2673823.94元;汕头工程公司欠付款数额为1919098.89元(30405000元-28485901.11元);西安桓悦公司应付款数额为21568610.78元(合同内13122081元[97200.6平方米×135元]+鉴定的增项及吊篮费等8284129.78元+运输费162400元),已付***12275240元,欠付款数额为9293370.78元。参照案涉施工合同约定,资金占用利息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未证明竣工结算日期,酌定自结算审核报告出具之日的次日即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利息。***、***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并非与发包人澄合矿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故其无权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的诉责险保险费,并非必要支出的费用,不应予以支持。另***主张支付其劳保统筹费,因涉及其他相关主体辩论权的保护问题,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其可另案处理。综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1.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9293370.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214940.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质保金1078430.54元自2020年12月26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未支付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1919098.89元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付款责任;3.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欠付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73823.94元范围内向***承担付款责任;4.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40元(***预缴95539元、退还***13199元),申请保全费10000元,鉴定申请费150000元,共计242340元,由***负担20000元,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2234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一审鉴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3.汕头工程公司是否应对案涉款项承担付款责任。关于***是否为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案涉《外墙外保温(涂料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方为金裕公司,但根据西安桓悦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承诺结算款到账后先付清包括但不限于***、***和本项目自开工以来的各类分包工程款等,以及***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明细,能够认定合同履行期间,西安桓悦公司实际是向***个人支付案涉工程款。另根据银行流水能够证明***个人垫资购买了案涉工程施工所需岩棉板、挤塑板、涂料、瓷砖等材料费、钢管架、吊篮等租赁费,劳务费及运费,结合金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其未与西安桓悦公司签订过《外墙外保温(涂料型)施工合同》,未承包案涉工程项目的情况,能够认定***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借用金裕公司的资质与西安桓悦公司签订《外墙外保温(涂料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实际施工。西安桓悦公司主张金裕公司系实际施工人,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一审鉴定程序问题。根据各方均盖章或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及《工作联系单》显示,案涉工程存在合同之外的增项及变更项。因各方关于该部分工程款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审依据***的申请对上述争议部分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作出后,鉴定机构也对各方提出的鉴定异议进行了书面回复,一审鉴定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其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汕头工程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审理中,西安桓悦公司、汕头工程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系西安桓悦公司以汕头工程公司的名义从澄合矿业公司处承包,汕头工程公司未实际参与。且签订《外墙外保温(涂料型)施工合同》的双方为西安桓悦公司与***,该合同中未有汕头工程公司,亦不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根据合同相对性,汕头工程公司与***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汕头工程公司也并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现***主张汕头工程公司应向其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至于汕头工程公司是否欠付西安桓悦公司工程款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并无关联。一审对该部分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西安桓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汕头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部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撤销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2340元,申请保全费10000元,鉴定申请费150000元,共计242340元,由***负担20000元,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223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69元,由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90297元,***负担220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