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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06民初36119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56-1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102A房。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