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06民初8号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沿江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7408108G。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102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5937797R。
负责人:***。
被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旅游包车营业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369号综合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5FW69。
负责人:***。
被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56-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2680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旅游包车营业部、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粤0106民初8号案,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