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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04民初1319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156-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2680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旺城大道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55970F。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