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00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88号东兴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27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诉讼受理费由巴士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巴士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内,巴士公司多次威逼利诱、软硬兼施,企图让***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将劳动关系改签至其他公司(粤港澳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甚至偷偷将***的驾驶员档案迁至其他公司,该行为构成违约。***对此已经提供充分的证据,但一审判决对此绝口不提,一审法院系选择性认定事实。二、就巴士公司欠发工资,通过虚假里程数剥削***等事实,***提出诉讼请求,亦已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未经调查,仅以***不能举证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系选择性采用证据,对事实视而不见。 巴士公司答辩称,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因巴士公司的车辆已过户至粤港澳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应车辆管理所要求进行过户,巴士公司与***并未有相关约定,故不构成违约,亦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据巴士公司了解在一审开庭后第二天已经解除绑定***的驾驶证档案。 ***一审的诉讼请求:1.巴士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1272元(计算2021年全年,按照***证据参保证明缴费通知计算,前6个月为7280元,后6个月为6664元,平均为6972元,计算公式为6972*13*2);2.巴士公司向***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9日少支付工资45854.4元(按照实际行走距离为50公里数,巴士公司认可点对点的46公里,每次少4公里,12年共计13980*4=55920公里,按2016年提成方案,每公里0.82元,55920*0.82=45854.4元),并在***档案添加回所有所欠里程总数55920公里;3.巴士公司向***支付2022年2月至4月最低工资赔偿金19684.05元(巴士公司尚欠2-4月工资差额3936.81元,计算5倍赔偿);4.诉讼费由巴士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至八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岗位及在职现状:***于2009年10月12日入职巴士公司担任驾驶员。 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巴士公司有为***缴纳购买社会保险。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巴士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签订最后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主体情况:巴士公司的曾用名为“广州公交集团第二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五、工资情况: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每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有工资条;***于2022年1月至5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7591元、2868.94元、2904.91元、2734元、2596.3元;截至一审庭审时止,巴士公司已经发放至2022年8月工资。 六、劳动关系存续情况:截至一审庭审时止,双方确认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发生交通事故,从该时起请病假未回巴士公司处上班;由于巴士公司安排***的驾驶路线(三水汽车客运站-广州省站线)从2021年12月20日起停运至今,恢复时间未定,***亦从未驾驶过该条线路,巴士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起无安排***工作。***主张双方的关系名存实亡;巴士公司认为***只需要待岗待命即可,有工作即会安排。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需要双方以明确意思表示向对方作出才发生法律效力。***通过提起仲裁的方式亦不能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且巴士公司明确表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未解除,故双方劳动关系依法存续,一审法院对***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七、201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9日的欠发工资:***主张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但绩效工资与行驶的里程相关,多劳多得,其于提起仲裁前几个月才发现巴士公司没有按照***实际驾驶里程计算其从2010年以来的工资,双方确认***驾驶的线路点对点的46公里,但***实际行走距离为50公里数,即每次少4公里,按照2016年提成方案中每公里0.82元的方式计算,巴士公司应向***支付欠发工资13980×4公里×0.82=45854.4元,***为此提交以下证据:1.行驶路线地图证明(导航线路、班车车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自助报班系统、客运结算凭单、道路照片);2.广东省公路客运行车路单证明(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省汽车客运站跨区客运凭单3张);3.线路计提方案证明(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客运事业部文件、关于发放2016年春节(新春)慰问金的通知、2016年四车队驾驶员形式公路班线各线路计提方案65.3+9.86=75.16/92=0.8169约等于0.82);4.绩效工资证明(部分工资查询)。巴士公司对上述证据1不予确认,认为***依据**导航获取的路线可能会因为不同的路况有所不同,巴士公司经查询最优里程为45公里;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不予确认,认为该方案未经巴士公司**确认;对证据4真实性予以确认,可证明巴士公司足额发放工资且***亦清楚工资构成。巴士公司认为***的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营运提成+***等,但行驶里程数与工资收入无关,***亦从未对就该方面的工资发放问题向巴士公司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等事项,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在每月领取工资后未提出异议,说明其已了解巴士公司的工资发放标准和形式,可以认定***对该工资发放标准和形式进行了实际认可,且***未举证证明工资与行驶里程之间的关联性,故一审法院对***主张的欠发工资不予采信,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主张在本人档案添加回所有所欠里程总数55920公里,鉴于该项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调处。 八、2022年2月至4月最低工资赔偿金:***主***公司于2022年2月至4日发放的2868.94元、2904.91元、2734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支付五倍的赔偿金。巴士公司认为已经按照相关要求足额支付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主张的加付赔偿金应当以劳动者已经向行政部门反映且行政部门已经就欠发工资作出责令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为前提,故***主张的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再者,巴士公司向***发放的工资金额亦无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故***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九、仲裁请求:1.巴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1272元;2.巴士公司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9日少支付工资45854.4元,并在***档案添加回所有所欠里程总数;3.巴士公司支付2022年2月至4月最低工资赔偿金19684.05元。 十、仲裁结果: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8日以穗劳人仲案〔2022〕7205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如下: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十一、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关于201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期间巴士公司少支付***工资的问题。***主***公司虚标里程数,少发其工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据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仅能显示巴士公司制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当中,奖金、提成与出勤情况、行程时间、服从工作安排、安全行车文明服务、“一个来回”的趟数等相关,未见与里程数相关,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在***本人档案添加所欠里程数的问题。该项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调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2022年2月至4月期间最低工资赔偿金的问题。一审法院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二审期间,***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关于2022年2月至4月期间最低工资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迁移驾驶员档案的问题。***未针对上述事项提出诉求,本院不作评议。***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