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4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601房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88号东兴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珠三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巴士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34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大珠三角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恒大珠三角公司向广州巴士公司支付租车款1095702元;2.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恒大珠三角公司向广州巴士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9570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3.本案二审受理费由广州巴士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恒大珠三角公司的关联公司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7日向广州巴士公司支付了3700元租车费,但一审并未查明该事实。 广州巴士公司书面辩称,2021年6月7日,广州巴士公司收到恒大珠三角公司的关联公司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的3700元租车费用,对上诉状该事实予以确认。除此以外,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广州巴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恒大珠三角公司向广州巴士公司支付欠款10994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994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恒大珠三角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6日,广州巴士公司(乙方)与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恒大广东房地产公司)签署《恒大广东公司2019-2020年城市区域内用车租车合同(广州、佛山区域)》(以下简称《租车合同》),约定:乙方就为甲方旗下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巴士商务车租赁服务;本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用车时间及车的数量与型号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可根据使用需要作各点相互调整或适当增加车辆,费用据实结算;(结算方式)在每次租车结束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提供甲方用车统计表供甲方核对,在每次租车结束后1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实际出车情况制作结算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以转账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租金;等内容。 2021年3月9日,恒大广东房地产公司与恒大珠三角公司、广州巴士公司共同签订《恒大珠三角公司2021年城市区域内用车租车合同(广州、佛山区域)补充协议(一)(权利义务转让)》(以下简称《租车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恒大广东房地产公司将《租车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恒大珠三角公司,并且将原合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余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 上述合同签订后,广州巴士公司依约向恒大广东房地产公司和恒大珠三角公司提供了巴士商务车租赁服务并开具相应发票,广州巴士公司为此提交了《签到表》《对帐单》《发票》《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发票》《广州巴士公司员工***与对方财务**聊天记录》《广州巴士公司员工***与对方财务**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经对账,恒大珠三角公司应向广州巴士公司支付2020年至2021期间的款项共1715019元,仍拖欠1099402元未付,故广州巴士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恒大珠三角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其对广州巴士公司主张的欠款1099402元和利息均有异议,理由是《租车合同》仅为框架协议,而合同实际履行方均为恒大珠三角公司的关联公司,且各关联公司与广州巴士公司会另行签订服务合同或采购订单,故认为广州巴士公司应向各关联公司主张权利,并表示广州巴士公司主张的部分欠款缺乏发票,故对相应欠款金额亦不确认。对于上述主张,恒大珠三角公司均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租车合同》《租车合同补充协议》是签约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确认广州巴士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恒大珠三角公司虽然对广州巴士公司主张的租车款1099402元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广州巴士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恒大珠三角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恒大珠三角公司长期拖欠款项的行为确实给广州巴士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广州巴士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恒大珠三角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恒大珠三角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巴士公司支付租车款1099402元;二、恒大珠三角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巴士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9940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877元,由恒大珠三角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恒大珠三角公司提交以下证据:客户回单,拟证明案涉3700元租车费用由恒大珠三角公司的项目公司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汇入至广州巴士公司账户。经质证,广州巴士公司意见如下: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案涉租车款的金额应如何认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的租车费本金为1099402元,恒大珠三角公司上诉认为应当在此基础上扣减3700元,并提供了银行客户回单,以证明其名下关联公司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曾在2021年6月7日支付租车费3700元。广州巴士公司对此无异议,确认收款事实,故该笔款项应当扣除。扣减后,恒大珠三角公司还应支付租车费109570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亦调整为1095702元。 综上所述,恒大珠三角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342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车款1095702元;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342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9570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77元,由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827元,被上诉人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被上诉人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