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279号
原告:北京中***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开发***路53号66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海天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中路5号院3号楼207-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自动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海天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自动门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自动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自动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男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