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海天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1民初6284号之二 原告: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中路5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0年7月15出生,朝鲜族。 原告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返还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三辆北京车牌号码为:×××北京现代牌K31小型普通客车、×××北京现代牌K33小型轿车、×××江淮牌K31小型普通客车(暂计250000元);2.请依法判令***承担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和差旅费157500元;3.请依法判令***承担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租车损失55000元。事实和理由:诉争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因***曾为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故离职前均由其使用。***于离职时承诺将尽快购买新车,并立即将诉请车辆及北京牌照归还给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然而,***离职后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车辆,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讨后,***直接拒绝了返还诉请车辆的要求。由于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属于经营性工程公司,每天的商务活动均需要使用车辆,因此***的侵权行为导致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产生了大量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车辆的费用、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等。为了维护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经加入韩国国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