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海天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382号 原告: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果园中路5号院3号楼20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057472705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民事撤诉申请书,以本案已由其他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避免一事二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