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382号
原告: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果园中路5号院3号楼20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057472705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民事撤诉申请书,以本案已由其他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避免一事二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