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海天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东区崇德十一大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曰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中路5号院3号楼207-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鲁1491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系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