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45号
申请人: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崇德十一大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曰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鑫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财产。申请人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的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