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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公司、厦门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闽0521民初7964号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女。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被告:厦门某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厦门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2.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照LPR的1.5倍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退款利息;3.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3日,嘉晟公 司就中骏·昆山璟峰项目C地块套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进行线上招标,并邀请某甲公司投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20万元。某甲公司按要求参与投保,并向某乙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20万元投标保证金。2023年1月10日,某乙公司通知某甲公司未中标。后某甲公司多次向某乙公司要求退还20万投标保证金均未果。某乙公司系一人公司,某丙公司系某乙公司100%持股人,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财产混同、人格混同,某丙公司应对某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3日,某乙公司通过中骏招投标系统,就案涉中骏·昆山璟峰项目C地块套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进行线上招标,并邀请某甲公司投标。《中骏·昆山璟峰项目C地块套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约定,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0万元;开标地点及时间以中骏招采系统公告为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等。2022年12月9日,某甲公司通过中骏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并于2022年12月12日向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某乙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2023年1月10日,系统通知某甲公司未中标。另查明,某乙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某丙公司为某乙公司的登记股东,持股100%。 审理中,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某乙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以金额20万元为限)。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2024)闽0521民初7964号民事裁定,冻结某乙公司在某某支行的账户(账号3500********)存款,以金额2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以上事实,有某甲公司提交的《中骏·昆山璟峰项目C地块套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中骏供应链协同云平台系统截图、某乙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及某甲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经审查,某甲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出邀标,某甲公司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并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某甲公司未中标,其有权要求某乙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某甲公司请求某乙公司支付相应的逾期退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退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即某乙公司何时应向某甲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招投标工程书面合同签订的时间,即无法依据实施条例确定应退保证金之日。根据《中骏·昆山璟峰项目C地块套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约定,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故某乙公司依约应于2023年1月29日之前退还保证金,某甲公司请求的逾期退款利息应调整为自应退之日的次日即2023年1月30日起计算为适当。关于逾期退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某甲公司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逾期退款利息不当,本院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逾期退款利息。某丙公司系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某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乙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某丙公司应当对某乙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某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厦门某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厦门某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在七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公司法施行前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不成立,对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公司法施行前,股东以债权出资,因出资方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股权转让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公司法施行前,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造成公司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六)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因利润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七)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对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