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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刘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20325号 原告:冯某某。 被告:刘某某、孟某某、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0月3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冯某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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