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8601号之一
原告:陕西辉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办事处沋西四组2排1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业务员,住西安市阎良区。
被告:上海银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500弄16、17、22、25号412单元。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陕西辉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银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辉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银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辉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陕西辉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