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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002民初1137号 原告: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地阔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56892147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屿头村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913812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70元,减半收取计88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