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机械有限公司

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002民初11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地阔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56892147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屿头村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913812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冀1002民初11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