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002民初1137号之三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对原告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1002民初113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1002民初1137号民事裁定书中“(2021)冀1002民初1137号”补正为“(2021)冀1002民初1137号之一”。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