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643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XXX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筑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筑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申请人:***,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筑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筑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643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筑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筑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85,792.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筑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筑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筑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筑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