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002执保371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轶超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赵北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7518425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地阔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568921478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轶超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作出(2021)冀1002民初210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6281287.76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查封的其中四个账户解除保全措施。天津市轶超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答复函》,同意廊坊中建有限公司提出的解封账户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对查封的其中四个账户解除保全措施,天津市轶超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亦同意对其中四个账户进行解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四个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1、中国共产党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委员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13050170180800000533);2、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13001701808050509586);3、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13001701808050504055);4、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路支行的银行账户(11006072401880000864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