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财保166号
申请人: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地阔道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中建机械有限公司法务,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中建机械有限公司法务,住该单位宿舍。
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工业园区万景大道融创旅游度假区员工宿舍2栋。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建机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建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57827.3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中建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