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3民初27543号
原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21号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429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37号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WBJ3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向原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通知其于七日之内缴纳诉讼费。原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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