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20民初2008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64.53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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