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终 结 本 次 执 行 程 序 裁 定 书
(2017)湘0204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执行人: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宴梓桂,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县***装卸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
法定代表人:***,队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县***装卸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湘02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江山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