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劳动争议一案申请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颜建国、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2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王虹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