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劳动争议纠纷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湘02民再21号
再审申请人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颜建国、被申请人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2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湘02民申1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昊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颜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株洲县龙凤乡装卸队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湘02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和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红审判员***审判员敖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