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9135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均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丽,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起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7号3号楼2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励颖,女,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计算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249号。
法定代理人:刘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幸,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起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宏图公司)、被告北京市计算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均昌、童丽,被告起宏图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晓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王励颖与被告北京市计算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起宏图公司支付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7337.5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于2012年2月7日入职北京市计算中心,并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28日,我与起宏图公司、北京市计算中心签订《职工关系转移协议》,约定我的用人单位由北京市计算中心变更为起宏图公司,工龄累计计算。现我要求起宏图公司支付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起宏图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7337.5元,但我公司支付的前提是需要**进行交接。
北京市计算中心辩称,**撤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我方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曾为北京市计算中心员工,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计算中心(甲方)与起宏图公司(乙方)、**(丙方)签署了《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约定丙方同意在乙方成立后,将劳动关系从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相关员工劳动关系转移手续;乙方承继甲方转出员工(丙方)被确认的企龄,合并计算为丙方的连续工作年限;乙方和丙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等均由乙方、丙方共同协商,乙方与丙方的劳动关系受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的约束和保护。2019年6月27日,起宏图公司以解散清算为由终止了与**的劳动合同。
**与起宏图公司均认可起宏图公司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7337.5元,但是起宏图公司主张其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办理工作交接。
**以要求起宏图公司、北京市计算中心报销生育医疗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与起宏图公司均认可起宏图公司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7337.5元,故本院不持异议。现起宏图公司主张其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办理工作交接,但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起宏图公司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7337.5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起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73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起宏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彭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