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9584号
原告:北京市计算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7号北科产业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幸,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溱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马西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计算中心诉被告溱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溱河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计算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幸,被告溱河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市计算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溱河科技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交还承租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x号房屋;2.请求判令溱河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9日的房租30 212.89元;3.请求判令溱河科技公司支付从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交还承租房屋时止的房屋占用费,暂从2019年9月10日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为54 102.12元;4.请求判令溱河科技公司支付办公家具租赁费2806元、违约金85 235.44元;5.请求判令溱河科技公司按照每天843元标准支付注册地迁出违约金,从2019年9月10日计算至2020年6月12日,共计229 296元;6.请求判令溱河科技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各项共计401 652.4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我方和溱河科技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溱河科技公司承租我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x号房屋,起租日为2019年1月1日,租赁期限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租期一年,年租金84315元,租赁押金7026.25元,溱河科技公司应于每月3日前按月向我方支付租金7026.25元。合同签订后,我方积极履行合同,但溱河科技公司自2019年4月开始拖欠房租,2019年9月9日,我方向溱河科技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及限期腾房通知书》,溱河科技公司签收后仍拒不支付房租并继续占用房屋至今。
被告溱河科技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从诉争房屋处搬走,2020年6月12日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同意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9日的房租30 212.89元,同意支付从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4月30日房屋占有使用费54 102.12元,同意支付家具租赁费2806元,不同意支付违约金85 235.44元。2019年9月,北京市计算中心将3号楼4层全部出租给创客小镇,之后我方一直与创客小镇协商续租事宜,北京市计算中心对此事知情且同意的,所以不应向我方主张注册地址迁出的违约金。如果法院判决我方支付违约金,我方同意按照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酌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日,北京市计算中心(甲方)与溱河科技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甲方将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x号房屋出租给乙方,起租日为2019年1月1日,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因乙方办公需要,经甲方同意,将原信捷(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金的办公家具,交付给乙方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使用,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乙方将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办公家具租赁费3416.67元支付给甲方;房屋租金从2019年1月1日其按月支付,即每月3日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租金7026.25元;本合同终止后30日内,乙方应当将其注册在租赁房屋内的证照全部迁出,如逾期未能迁出,则每逾期一日,按照当年度租金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付至实际迁出之日,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房屋租金,属于乙方违约,自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截止之日起,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加付所欠金额5‰的滞纳金,如迟延超过20日,乙方仍未向甲方付款,则计算滞纳金的标准自动调整为1%,如迟延超过30日,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出租给他人或另做他用,乙方同意自欠交上述费用后40日内腾空房屋,并交齐腾空房屋前的欠款及违约金(违约金不低于年房租标准三个月的租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溱河科技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欠缴租金。2019年9月9日,北京市计算中心向溱河科技公司送达《解除合同及限期腾退通知书》,要求自即日起解除租赁合同并于3日内将房屋腾空。溱河科技公司2019年9月17日回函称愿意继续租用诉争房屋,相关手续听从北京市计算中心的安排,并将于2019年10月20日前付清所有欠款。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溱河科技公司2020年4月30日从诉争房屋处搬走,2020年6月12日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北京市计算中心与溱河科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溱河科技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拖欠租金,北京市计算中心2019年9月9日向溱河科技公司送达《解除合同及限期腾退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溱河科技公司当庭表示同意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9日的房租30 212.89元、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54 102.12元、办公家具租赁费2806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北京市计算中心主张的欠付房租违约金过高,溱河科技公司请求酌减,本院予以准许,具体数额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为3个月的房屋租金。北京市计算中心主张的注册地迁出违约金过高,溱河科技公司请求酌减,本院予以准许,酌定为每日100元。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溱河科技公司2020年4月30日从诉争房屋处搬走,2020年6月12日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就北京市计算中心的该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一、溱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北京市计算中心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9日的房租30 212.89元、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54 102.12元、办公家具租赁费2806元;
二、溱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北京市计算中心欠缴租金违约金21 078.75元、注册地迁出违约金27600元;
三、驳回北京市计算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2元,由北京市计算中心负担2423元,已交纳;由溱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2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迎宾
二O二O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