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算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市计算中心与信捷(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9583号

原告:北京市计算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7号北科产业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幸,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捷(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马万顺,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计算中心诉被告信捷(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医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计算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幸,被告信捷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万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市计算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信捷医疗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交还承租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x号房屋;2.请求判令信捷医疗公司支付拖欠的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房租154 110.6元;3.请求判令信捷医疗公司支付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承租房屋时止的房屋占用费,从2019年8月1日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为346 748.85元;4.请求判令信捷医疗公司支付违约金606 425.21元;5.请求判令信捷医疗公司在30日内将注册在承租房屋内的所有证照立即迁出,每逾期一日,按照每天4629.66元标准支付违约金,付至信捷医疗公司实际迁出之日止;6.请求判令信捷医疗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各项共计110 7284.66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6日,我方和信捷医疗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信捷医疗公司承租我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x号房屋,起租日为2018年8月1日,租赁期限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租期一年,年租金462 966元,租赁押金38 052元。2018年12月1日,根据信捷医疗公司申请,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自2018年12月1日其租金按月支付,即每月3日前信捷医疗公司向我方支付每月租金
38 527.65元。合同签订后,我方积极履行合同,但信捷医疗公司自2018年12月开始拖欠房租,2019年9月9日,我方向信捷医疗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及限期腾房通知书》,信捷医疗公司签收后仍拒不支付房租并继续占用房屋至今。

被告信捷医疗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已经从诉争场地搬走,将我公司物品全部搬入另案溱河科技公司承租的房屋。但当时北京市计算中心管理比较混乱,没有签订交接手续。2020年4月30日我公司从溱河科技承租的房屋中搬走。从2019年4月1日起我方未支付诉争房屋的租金,因为我方资金紧张。现我方同意向北京市计算中心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就对方的违约金主张,我方认为过高,请求法院酌减,我方同意按照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我方可以在60日内将公司注册地址从诉争房屋中迁出,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如果法院判决我方违约,我方仅同意按照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6日,北京市计算中心(甲方)与信捷医疗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甲方将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x号房屋出租给乙方,起租日为2018年8月1日,租赁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16 692.8元,2018年10月15日前,乙方需向甲方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346 273.2元;本合同终止后30日内,乙方应当将其注册在租赁房屋内的证照全部迁出,如逾期未能迁出,则每逾期一日,按照当年度租金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付至实际迁出之日,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房屋租金,属于乙方违约,自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截止之日起,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加付所欠金额5‰的滞纳金,如迟延超过20日,乙方仍未向甲方付款,则计算滞纳金的标准自动调整为1%,如迟延超过30日,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出租给他人或另做他用,乙方同意自欠交上述费用后40日内腾空房屋,并交齐腾空房屋前的欠款及违约金(违约金不低于年房租标准三个月的租金)。2018年12月1日,北京市计算中心(甲方)与信捷医疗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租金为308 221.2元,从2018年12月1日起租金按月支付,即每月3日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租金38 527.65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信捷医疗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开始欠缴租金。2019年9月9日,北京市计算中心向信捷医疗公司送达《解除合同及限期腾退通知书》,要求自即日起解除租赁合同并于3日内将房屋腾空。信捷医疗公司2019年9月17日回函称愿意继续租用诉争房屋,相关手续听从北京市计算中心的安排,并将于2019年10月20日前付清所有欠款。庭审中,北京市计算中心城信捷医疗公司2020年4月30日从诉争房屋处搬走,现尚未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信捷医疗公司称其2019年12月31日即从诉争房屋处搬走,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北京市计算中心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北京市计算中心与信捷医疗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上述合同签订后,信捷医疗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开始拖欠租金,2019年7月31日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届满,未续签租赁合同,信捷医疗公司亦未交纳后续租金,故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终止。庭审中,信捷医疗公司当庭表示同意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本院不持异议。信捷医疗公司称其2019年12月31日从诉争房屋处搬走,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北京市计算中心不予认可,故就信捷医疗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北京市计算中心要求信捷医疗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予以核算。北京市计算中心主张的欠付房租违约金过高,信捷医疗公司请求酌减,本院予以准许,具体数额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为3个月的房屋租金。北京市计算中心要求信捷医疗公司将工商注册地址从诉争房屋处迁出,该事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范畴,不属于本院主管,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计算中心要求信捷医疗公司30日内未迁出工商注册地址时支付注册地迁出违约金,具备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北京市计算中心主张的注册地迁出违约金过高,信捷医疗公司请求酌减,本院予以准许,酌定为每日300元。庭审中,北京市计算中心自述信捷医疗公司2020年4月30日从诉争房屋处搬走,就北京市计算中心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一、信捷(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北京市计算中心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房租154 110.6元、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346 748.85元;

二、信捷(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北京市计算中心欠缴租金违约金115 582.95元

三、信捷(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北京市计算中心支付注册地迁出违约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31天开始起算,按照每天300元计算至实际迁出之日止);

四、驳回北京市计算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3元,由北京市计算中心负担3273元,已交纳;由信捷(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41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迎宾

二O二O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