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算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市计算中心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77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计算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7号北科产业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彤,主任。
被执行人:溱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7号3号楼4层414号。
法定代表人:马西恩,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计算中心与溱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溱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计算中心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溱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