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诺维北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诺维北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航盛电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6民初14526号 原告西安航盛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诺维北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航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诺维北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航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93.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