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8000号
原告:广州钢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村8队旧二中对面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QTN7C。
法定代表人:彭敏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文,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懿,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1294。
法定代表人:李惠明。
被告: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佛山新城吉祥道10号四楼(仅作为办公用途,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LU3B76。
法定代表人:彭述平。
原告广州钢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7月28日,原告广州钢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钢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钢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6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8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钢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晓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游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