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吉0822执264号之78
申请执行人: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吉0822执2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