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2民初142号
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襄阳市襄城区某某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襄城区某某管理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货款本金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襄阳市襄城区某某管理执法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73元,由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