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802执1908号
申请执行人: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某环境卫生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某某环境卫生综合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3)闽0802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642000元及利息。此外,被执行人依法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4848元、案件受理费16067.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有价证券、公积金、不动产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不再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十五日内履行(2023)闽0802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23年9月1日签收,截至2023年9月20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向被执行人的上级管理单位发函通报。
六、截至2023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本案执行费、案件受理费未执行到位。
七、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
附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