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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文峰区某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802民初5720号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某某中心(曾用名:安阳市文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某某中心(以下简称文峰环卫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文峰环卫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文峰环卫中心向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665万元,并向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25万元(以665万元为基数,按5%计算)。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1日文峰环卫中心与某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编号:WH****004),文峰环卫中心向某某公司购买10辆型号为FLM5070TSLQ5的扫路车,单价32万元;10辆型号为FLM5160TXSD5的洗扫车,单价63万元,合同总金额950万元。合同约定:1、付款采用“334”三年分期付款模式,2018年12月30日前付3成,即285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付3成,即285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付最后4成,即380万元。2、甲方拒付货款的,向乙方偿付拒付部分货物款总额5%的违约金。3、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按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依约向文峰环卫中心交付了车辆,文峰环卫中心验收合格后在交接验收清单中盖章确认。 文峰环卫中心于2019年3月29日向某某公司支付了285万元。2020年7月27日某某公司通过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向文峰环卫中心发出律师催款函,催收文峰环卫中心尚欠某某公司货款665万元,其中到期货款285万元。发函后文峰环卫中心至今分文未付,尚欠665万元货款,该款经某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为此,某某公司提起诉讼。 文峰环卫中心辩称,第一事实是存在的;第二其买卖合同是政府采购行为,是要政府来支付的,买卖合同虽是文峰环卫中心与某某公司签署,但文峰环卫中心支付给某某公司没有相应的权利,由于三年的疫情等情况,政府支付比较困难,是导致文峰环卫中心没有及时支付的主要原因,所以文峰环卫中心不存在拒绝支付的情形;第三某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应当予以支持,因文峰环卫中心不存在拒绝支付的情形,截至目前,某某公司、文峰环卫中心之间仍然还在协商如何向安阳市文峰区政府申请支付案涉款项,另外需要说明一点拒绝支付和逾期支付的概念是不同,文峰环卫中心虽有逾期,但从未拒绝支付,并且文峰环卫中心就截至目前已经向某某公司支付了28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是有拒绝支付的情形才存在违约责任,但本案不存在拒绝支付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9日,某某公司(乙方)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17)W15总第366号环卫车项目,并于2018年1月11日与文峰环卫中心(甲方)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辆型号为FLM5070TSLQ5的扫路车,单价32万元;10辆型号为FLM5160TXSD5的洗扫车,单价63万元,合同总金额950万元。付款采用“334”三年分期付款模式,2018年12月30日前付3成,即285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付3成,即285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付最后4成,即380万元。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向乙方偿付拒付部分货物款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依约向文峰环卫中心交付了车辆,文峰环卫中心验收合格后在交接验收清单中盖章确认。 文峰环卫中心于2019年3月29日向某某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285万元。在多次催讨后,某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委托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向文峰环卫中心发出律师函,向文峰环卫中心催收尚欠某某公司的货款665万元,其中到期货款285万元。发函后文峰环卫中心既未支付尚欠的货款,亦未回复某某公司。为此,某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某某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交接清单、收款回单、律师函、快递面单、EMS物流凭证,文峰环卫中心提交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某某公司与文峰环卫中心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文峰环卫中心未按约定支付尚欠的货款665万元,显属违约,应限期支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双方约定的“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向乙方偿付拒付部分货物款总额5%的违约金”计算,即尚欠的货款665万元×5%=33.25万。文峰环卫中心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尚欠的货款,且在某某公司发出律师函并指出可能发生违约的法律后果,既不付款,也不回复,其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拒付货款”的违约情形,故其提出其不存在拒绝支付的情形的抗辩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正如某某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辩论意见所述“退一步讲,如依文峰环卫中心所述其不存在拒付行为,文峰环卫中心存在逾期付款的客观事实,某某公司依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7月5日为693985.56元”,依此计算的违约金大大超出本案中某某公司诉请的违约金数额。某某公司的诉讼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安阳市文峰区某某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尚欠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66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678元,减半收取计30339元,由安阳市文峰区某某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代) 附: 一、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30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