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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某某园街道办事处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802民初6074号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林州市某某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王某。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某某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某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办事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办事处向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5.475万元,并向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以7.9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以17.575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某某办事处负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0日某某办事处与某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第一份《销售合同》(编号:2**1),某某办事处向某某公司购买4台型号为某{$甲}12(A35)的移动式垃圾压缩箱,单价19.75万元/辆,合同总金额79万元。合同约定:甲方(某某办事处)应于车辆验收完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某某公司)支付合同货款总额的90%,合同质保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货款10%。2022年6月25日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第二份《销售合同》(编号:220694),某某办事处向某某公司购买1台型号为某{$甲}12A35的移动式垃圾压缩箱,单价18.5万元/台,合同总金额18.5万元。合同约定:甲方应于车辆验收完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货款总额的95%,合同质保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货款5%。综上,某某办事处与某某公司共签订两份合同,总金额为97.5万元。两份合同均约定: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合同涉及产品设备的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依约交付了车辆,某某办事处验收合格后在交接清单中盖章确认,但某某办事处仅于2021年4月6日向某某公司支付71.1万元。2022年11月21日,某某公司通过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向某某办事处发出律师催款函,催收某某办事处尚欠某某公司货款26.4万元,其中到期货款25.475万元,未到期0.925万元,某某办事处至今未付,该款经某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 某某公司认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办事处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某某公司已全面履行卖方的义务,某某办事处拖欠货款逾期未付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某某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法院起诉,望依法判如所请。 某某办事处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某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销售合同、交接清单、兴业银行汇入回单、律师函、快递面单、EMS物流凭证等证据,某某办事处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于某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某某公司主张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某某办事处确认销售合同所载明的住所地(即河南省林州市××路××段××号××作为诉讼、执行过程中,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的确认地址。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受送达方签收时送达;若因受送达方拒绝签收、查无此人等任何原因被退回的,自投邮之日起五日内视为送达。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办事处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某公司已依约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某某办事处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构成违约,应限期清偿。现某某公司诉请某某办事处支付尚欠货款25.47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某某办事处应于验收完毕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货款,逾期付款则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办事处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林州市某某园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7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以7.9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以17.575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计2800元,由林州市某某园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