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环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某某环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9民初5893号
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某某环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曾用名:北京海创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告:某某环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告:某某环境服务(雄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环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某某环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某某环境服务(雄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