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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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2民初3712号
原告: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FKA5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80281098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7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3日,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LED显示屏工程合同书》,项目名称为室内P2.5/SV3.75,合同总价款为5250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30%,即157500元作为预付款,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笔预付款后安排生产,交货前一个工作日之内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40%,即210000元,屏体点亮7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总金额的27%,即141750元,剩余3%尾款即15750元作为质保金,即合同到期日7个工作日内付清,质保一年。同时合同约定: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向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并约定管辖法院由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合同后,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货并完成安装点亮,且相应显示屏已实际投入使用。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仅于2019年12月15日支付预付款157500元,于2019年12月28日支付210000元。后经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追讨,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拖欠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7500元。
庭审中,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7500元;二、判令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2500元;三、判令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费1570元。
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合同书一份、照片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张、入账回单两份、催款函、快递单号及物流信息各一份,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故本院对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确定本案事实与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后,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及时支付货款。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57500元经合同书及增值税发票证实,本院予以确定;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标的物,显属违约,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10%即52500元的违约金。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案件申请费1570元,要求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7500元;
二、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2500元;
三、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申请费157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