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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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82执389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清化路7号9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苑中路40号(-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08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7500元、违约金52500元、案件申请费157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3073.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法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截至2022年11月30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亿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凯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82执38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