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5465号
原告:常熟市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勤丰路**锦虹家园**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003684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旋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苏旋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903183X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旋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撤回对常熟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常熟市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