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3民初268号之一
原告:钟济旬,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中路75号2-2-2,3,4。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顶秀欣园东院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钟济旬与被告***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济旬申请追加***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2023年2月17日,原告钟济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济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济旬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230元,保全费284元,共计514元由原告钟济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