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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某某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3民初268号之一 原告:钟济旬,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中路75号2-2-2,3,4。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顶秀欣园东院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钟济旬与被告***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济旬申请追加***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2023年2月17日,原告钟济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济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济旬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230元,保全费284元,共计514元由原告钟济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丹